“敲骨吸髓”的骨科主任蹲牢两年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俞翔
本报讯
因收受医疗器械供货商的“回扣”,绍兴第四医院原骨一科主任曾某昨天被绍兴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受贿所得款项予以追缴。 绍兴县法院审理查明:曾某自2002年7月起担任绍兴第四医院的骨伤科主任,2004年7月起担任该院骨一科主任。 骨科在诊疗过程中会用到体内植入物。2000年以前,该院骨科所需体内植入物数量不多,且体内植入物的价格也不贵,由医院先进货,骨科需要时再从仓库领取。2000年以后,特别是曾某担任骨科主任以后,骨科所需体内植入物数量增大,价格也大大提高。医院决定,体内植入物的供应,由供应商先与医院设备科洽谈,由设备科确定供应商及产品的价格,骨科在需要使用时,直接与设备科确定的供应商联系、拿货,使用后由供应商与医院结算。 2002年2月、9月,萧山和绍兴的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被确定为绍兴第四医院的供货商。为了多推销其产品,这两家公司的王某和任某分别与曾某商定,骨科使用其公司的产品,其公司将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支付“回扣”给参与手术的医生。 据法院查明,绍兴第四医院骨科在诊疗过程中需要体内植入物时,先由患者选择用国产还是进口产品,然后一般由责任医生决定供应商并通知其供货,遇有复杂手术的,责任医生也可以向科主任汇报。骨科使用供应商的产品后,供应商一般按月将“回扣”送到曾某或相关医生处,然后由曾某或相关医生按比例分给参与手术的医生。 至2003年8月,曾某共分得供货商所给的“回扣”57899元。 从2003年8月1日开始,绍兴第四医院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体内植入物。到2005年1月,曾某收了中标单位送的“回扣”近4万元。 法院认为,绍兴第四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代表医院采购医疗产品具有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属于从事公务。从2002年至2003年8月1日期间,曾某在绍兴第四医院的体内植入物采购过程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收受供应商财物正是利用了其作为骨科主任具有的管理职权和担任责任医师经手采购体内植入物的职务便利,因此,这期间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 至于2003年8月1日后曾某收受的财物,法院认为,2003年8月1日后,曾某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犯罪构成,且根据当时的法律,也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因此,在这期间曾收受的“回扣”不作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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